房东要求修好水管怎么办
房东找人来修水管时没有把水管安装好导致后期漏水没有急时修,到交房租时显示?
房东找人修理水管后期水管漏水就应该及时联系房东继续修理,如果是房东原因没有及时修理就是房东责任,水费可以协商摊派解决,毕竟你使用水了,如果未及时通知房东修理就是你的责任,水费由你个人来承担。
水管老化楼上漏水到楼下通知了房东如何维修,房东不来谁负责
楼下的损失,应当由楼上业主、实际居住人和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2.但房屋维修老化水管的费用,你可以要求中介或房主赔偿。
因为房主或出租楼下的损失,应当由楼上业主、实际居住人和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2.但房屋维修老化水管的费用,你可以要求中介或房主赔偿。
求解决居民房屋装修问题(换水管)和邻居交涉的好方法
是1-5楼都换吗?那这个问题简单,不要动他家的那段。从你家地下和三楼顶上截断,其他地方换新管,当水压大到一定值时,总是从管子最薄弱的地方开始漏,1.2.3.5都换了新管了,4楼的旧管肯定是最薄弱的,嘿嘿,到时4楼得求着你和3楼配合他换管。
把这个道理给他讲清楚后还是不愿意的话,那就自己换自己的吧。
如果只是你家需要换得话,那就好好跟4楼说,不拆包管拆顶,从顶上露的那节上水管开始换;包管是PVC的话,全拆了重包一个新的也没多钱,材料20-30,连人工总共200,半天搞定。另外,老房子的主水管穿过楼板的时候一般都有套管,比楼板厚度长10公分左右,如果找个好管工,多给些钱,是有可能不动4楼的包管就把管子全换掉的(只要在三通附近有合适的检修口)。套管和包管中间的间隙一般是塞得是麻丝,就是过去水管螺纹口上缠的铅油麻丝,有些拿水泥抹了一下,有的根本没抹,使劲敲敲就应该能松了。先拆1.2.3楼能拆的管子,用角磨机切掉4楼三通突出的部分,然后裁断5楼的,找根4米的细钢筋用电焊点在5楼水管的口上,从套管里往下送,把四楼的管子全放到3楼能看到的地方,然后换新管,再想办法(不知道你换什么材质的管,就自己想办法吧)固定新管在钢筋上,5楼往回抽,抽到合适位置上4楼的三通,这个方法可以不动4楼的包管,又可以换管。
3楼的可能不乐意,怕4楼的水漏下来,其实套管一般高于地面5公分左右,只要敲管子的时候不震松就没有多少后患了。如果震松了,就到4楼在包管距地面3-5公分的高度用木工开孔器钻个1.6公分的洞,灌进液体状的防水材料到口上能溢出来或者3楼往下漏的时候就可以了。等3-5天后用玻璃胶堵了那个洞就一切OK。
基本上不是极端情况,应该没有漏的问题。这个方案基本是目前已知条件下的终极方案了。邻里之间,如果邻居说话做事到这个份上,4楼还不配合的话,那就太不像话了,就只换自己那部分的吧。
另外,包管材料如果是PVC的,那就很好办了,普通木工就能随便拆,只需要重买一根阳角线(几块钱)就能完好如初。木工板基层铝塑板贴面的就用我说的方法。红砖基层瓷砖贴面的话,用玻璃钻头打透瓷砖,普通钻头打透红砖即可。
如果管工说只换自己的管,怕拧管子的时候4楼的跟上转,那就找个不怕的老师傅干这个活,无非价格高些,一般这个话是为了讲价钱和留后路说的,不必太担心,3.5楼共有2把管钳子固定管就解决问题了。看在打这么多字的份上,多加些分吧,呵呵。
有没有懂法律的?租别人的房子住,但是水管漏水了,不是人为造成的,应该是房东负责修理,还是房客?房客
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房屋本身问题,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水管漏水,应当由房屋出租人负责修理,相关费用由房屋出租人承担。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居住用途,水管漏水是不符合居住要相关费用求的情况,房屋出租人有义务负责修理。
但如果双方的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扩展资料:出租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出租人不仅要保证租赁物在交付时符合约定的用途,而且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物亦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亦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维修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瑕疵担保义务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5.出卖出租房屋时通知承租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是法定义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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