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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察怎么办

最佳回答2022-10-27 09:41:52

单位管理疲松软存在失察

管理失察期间如果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对所属及下属单位管理失控,监督失察,在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网络运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基建管理等方面管理疲松存在失察,如果公司出现重大危机事故,应当承担第一责任。

财务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下属首科集团、咨询中心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缺少监督防控措施,主动作为不够,存在廉政风险。

干部选拔任用和机构调整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基层支部党建工作不扎实,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不力,对上级纪检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件,没有直接参与调查核实。

各位同事们 请问你们如何看待工作中的一些失误?

1. 因品格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错误。比如考勤中的代人打卡,比如报销款项时弄虚作假,比如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比如接受商业贿赂,比如职务侵占。

这种类型的错误,有相当的“故意”成分在里面,涉及到一个人的诚信问题,自律问题,对企业的忠诚度问题,是一个人比较“根”上的问题。

根据情节轻重,此类错误会对应着公司纪律规定中的轻度违纪、中度违纪和严重违纪。处理措施,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扣款,到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不等。要注意,此类错误,不可不惩戒。《周易》里说,“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

” 有品格方面的错误而加以惩戒,使受到教训而迷途知返,不致犯大错误,这对公司、对个人都是负责任的必要之举。2. 因责任心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错误。比如对公司非常重要的业务数据库,IT人员未予定期备份或定期查看数据库自动备份情况,导致数据丢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比如领导在审批事项时,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根本不细看要审批的事项的具体情况,到底该不该批,该批的话有什么需要调整或补充的地方,都不关心,蒙着眼睛就签字批准或在线上审批系统里提交通过了。这种类型的错误,往往意味着“失职”、“失察”。对于上述这种“橡皮图章”式的领导,下属掌握了他这种作风之后,一旦有啥杂念的话,就很容易浑水摸鱼、瞒天过海,实现不当得利。

公司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内控机制,也将形同虚设。此类错误,性质也是比较严重的,处理方式包括:如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了,需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无法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的,可能需要加以警告、通报、扣款,甚至辞退、开除等。对于一贯表现出失职、失察的人来说,是其不具备胜任力的一种表现,职位还能不能保住暂且不说,在任职单位的职业上升通道算是基本封闭了。

3. 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错误。老虎都有打盹的时候,人工作中疏忽、大意,在所难免。犯了这种错误,能够反思改进,下次留心一点,谨慎一点、警惕一点,不二过,对个人、对公司都是好事。领导和公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这种错误,除非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顶多敲打敲打就好了,员工才不至于因为怕犯错而啥都不敢做了,进入恶性循环。

但如果这种类型的错误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也就意味着这位员工缺乏悟性和可塑性了,职业上升的通路也就会变窄了。

用人失察可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吗?

用人失察,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领导负有重大责任,也是领导责任。例如,市长提拔的局长因失察致使工作受损,市长负有失察之职,不是因为自己工作造成损失,不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

会给予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如何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作风就是旗臶,就是形象,体现着凝聚力、亲和力和战斗力,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至关重要。第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就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和新的工作任务的要求,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增强学习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把学习当作一种职责、一种境界、一种追求,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学以致用。要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的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加强党纪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执纪、依法监督的能力;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使业务水平有新的提高。通过学习,拓宽视野,打开思路,强化理性思维,提高准确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开展的能力。第二,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这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重要的政治品质之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机关和监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应有更高的政治觉悟、更强的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在任何时候都要讲政治、讲正气,发扬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的精神。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章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做党的忠诚卫士。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作风,扎扎实实地做细做实。

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抓工作粗枝大叶、蜻蜓点水甚至推诿扯皮等问题。第三,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

个人永远是组织的一员,一个干部的成长,是组织长期培养教育的结果,是领导和同志关心帮助的结果,任何时候个人都不能离开组织的培养、教育和监督。二是个人与同志的关系。同志之间一定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爱护。“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要胸怀宽广,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三是个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古人言:“谦受益、满招损”。纪检监察干部永远都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要始终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下基层要严格遵守接待规定,吃住行从简,虚心向基层的同志学习。

工作中要注意虚心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从点滴做起,自觉防止和克服各种不良习气。在对外组织协调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摆正自己的位臵,同有关部门的同志多商量、多沟通,决不能居高临下,以势压人。第四,要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极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等、靠、要",缺乏进取精神的问题,甚至有个别干部在严峻的考验面前丧失了应有的警惕,犯了错误,栽了跟头,教训十分深刻。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正确对待金钱地位、名利得失,自觉地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要严格要求自己,慎重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始终把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境界,廉洁奉公、勤奋敬业,切实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在作风建设中做出表率。

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观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监督、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劳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在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公正公开、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分应当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相适应。第五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下列四种:(一)情节较轻的,可责令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奖金,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记过,记大过,调离警察工作岗位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条 过错责任人犯有本办法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从重处分或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处分。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给予警衔降级、取消警衔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扣押或销毁罪犯、劳教人员申诉、控告、检举、奖惩材料的;(二)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三)对罪犯、劳教人员超期禁闭、到期不及时办理释放、解教手续或无故扣压释放、解教证明的;(四)本人或亲属索要或者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五)克扣、挪用、贪污罪犯、劳教人员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的;(六)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兜售物品、借钱、借物或委托代购商品谋取经济利益的;(七)本人或亲属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或者让其代支其他费用的;(八)违反规定,让罪犯、劳教人员或者其亲属给予监狱、劳教单位财物的;(九)在值班期间由于失职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的;(十)由于工作失察、处理不当造成罪犯、劳教人员闹事或其他事故的;(十一)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逃跑、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十二)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十四)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枪支、弹药及警戒具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的;(十五)对本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发现后不予以制止、纠正,或隐瞒不报、报而不查,或袒护包庇、妨碍责任追究的;(十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捎带物品,私下安排罪犯、劳教人员和亲属会见,带领罪犯、劳教人员外出为自己或他人提供劳务的;(十七)违反规定,同意对罪犯或劳教人员准假、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的;(十八)办理罪犯或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减刑、假释、提前解教及减期、延期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十九)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参观、采访监狱、劳教所,造成监狱、劳教工作失密、泄密的;对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过错行为,可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后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分,但需经上一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监狱、劳教单位在册职工过错责任的处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狱、劳教机关由监察和政工部门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做好处分决定时,应当查清事实,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及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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