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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捡到婴儿怎么办呢

最佳回答2022-10-31 08:36:40

捡到遗弃婴儿怎么办

法律分析:市民捡到弃婴,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部门报警。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任何市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或将弃婴转送他人。

如果市民想要领养弃婴,也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如果可以找到孩子的父母,则劝导他们把孩子领回家。若父母不愿接回孩子,居委会应当出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捡到婴儿可以自己养吗

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自己养。收养弃婴不违法,但如果没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是不合法的。

若捡到弃婴千万不能私自养起来,一定要到公安部门去报案,由公安部门先行寻找,其亲生父母,先证实其弃婴身份。

之后,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收养人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收养弃婴的条件如下: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有些父母为考虑自身,或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孩子被遗弃,而刚好捡到的人可能会想要直接收养。不过,捡来的孩子是不是可以直接收养,还需要按照相关的收养规定确定。

并且,当发现有人遗弃孩子后,发现者需要先找有关部门报案。按规定,遗弃孩子将会被认定为遗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最高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当捡到被遗弃的孩子后,需要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确认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发现孩子的人也不能直接收养,因为孩子将会被送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

如果还想收养那个孩子的话,需要先确认自己是否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如年满30周岁;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无犯罪行为记录等。由此,如果有捡来的孩子,一定不要直接收养起来,而是要先找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找确实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再确认自己满足收养孩子的条件的,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去申请收养那个孩子。如果将捡来的孩子直接收养的话,因为不符合收养的法定程序,一旦被查出收养事实,可能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捡到弃婴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其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然后,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最后,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如果捡到一个弃婴,会怎么办?

市民捡到弃婴,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公安部门报警。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任何市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或者将弃婴转送他人。

如果市民想要领养弃婴,也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如果可以找到孩子的父母,则劝导他们把孩子领回家。若父母不愿接回孩子,居委会应当出面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让孩子的父母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

捡到的婴儿如何上户口

捡到小孩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办领收养登记,首先需要被捡养小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所以说捡到小孩,第一件事要先去报警备案;有了收养手续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收养法规定: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2、必须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3、收养的效力收养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现在,你应该要做的是:1、收集你收养这个孩子,并养大的证据!要有证人证明,这再当时确实是个生父母无法确定的弃婴!2、要找一个理由,为什么这么长时间,都没在民政部门给这个孩子上户口!你可以编一个故事也行(当我没说过) 。3、去民政部门,补办户口,及相关证件!扩展资料: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就是门,准确说来,单扇为"户",两扇为"门"。"户"或者"门户"引申为人家,所以才有一家一户、门当户对、门户相当等词语。

"口"是嘴,引申指人,因此中文这两个字合在一起,本意应是户数和人口。户口,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正规中文的"户口",除了指户数和人口之外,内地常以它代替"户籍"。

亦即民政公安部门以户为单位,登记本地居民的册子。派出所的户籍民警,负责登记造册、记录各家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成员关系等各类资料。生了孩子,须报户口;有人去世,要销户口。"户口"对人至关重要。

户口管理在国内带有浓厚的等级划分、阶级压迫色彩,因而具有明显的封建专制性,但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户口管理,却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行政、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运作基础:它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证明和信息服务,是公民正常活动与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与社区、住户、人口相关的市镇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备基础,其对身份、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等的认定和对管辖权划分的支撑,更是所有国家各项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它既以普遍登记对被登记人形成"被注视"的心理压力,从而可能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还以人身辨认、核实查证、时空管控、促进邻里关系、组织居民自治自卫等多种方式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捡到一个孩子怎么办?急急急那

你好,你有女儿,不符合收养条件。只有将孩子送到福利院,福利院经过在报纸上公示等程序后,将孩子交给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收养。

如果真的想要这孩子,可以好好利用一下下面这条,就是麻烦一点: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曾经有人超生的孩子扔在福利院,然后去领养,结果被别人领走的案例,有风险,但是个思路,呵呵。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申办手续:(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a、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b、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c、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d、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a、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b、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c、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d、弃婴公告;e、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f、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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