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产假不给休假怎么办
公司不给休产假怎么办?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单位不给休产假,首先可以更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发生的争议。
单位不给休产假怎么办?
这个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先于公司协商一下,协商不成的话,建议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进行维权。一、法律规定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
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 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二、相关知识:产假具体有多少天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一)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例外),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四)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0天。
总之,如劳动者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又不让休产假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南京产假2022最新政策
南京产假的政策是这样的:1、女职工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时间,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照常发放工资,不得进行克扣,而且这个假期还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单独计算的;2、在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还享受15天的护理假,在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必须按照正常出勤的规定发放劳动报酬,这里的假期也是不包含节假日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休了产假但单位不给休难产假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是应该享有产假的,若单位以任何理由不给予休息产假的情况下女职工是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单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南京产假2022年最新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二、申请生育津贴需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6、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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