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认为自己有罪怎么办
刑事案件被告不认罪,怎么办?
刑事诉讼判决后,法院判处当事人有罪时,当事人不承认自己有罪的,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有罪或者无罪应该如何处理?
这在刑法理论上成为“法律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本来自己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但由于行为人不懂法从而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无罪”。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应该知法守法,因此不懂法并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因为不懂法而构成的犯罪仍然要负刑事责任。
比如村民张三因为没文化、不懂法,误认为买老婆不犯法,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位妇女作老婆。
张三的行为仍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仍然要负刑事责任,不懂法律不能免责。②本来自己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有罪”。
拒不认罪 是不承认自己犯罪,还是承认自己
不承认自己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事实决定的。
不会因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就加重情节。
坦白可以从轻减轻,拒不认罪并不会加重,因为法官审案讲究证据,当事人的口供,陈述并不决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积极认罪想去吃牢饭,可犯罪并不是你,证据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观点和做法是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审判领域的应用,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为了贯彻《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司法人员应从程序的价值和人权保障等角度审慎对待被告人“不认罪”的诉讼行为,不宜再将被告人的辩护行为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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