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区

首页 > 百科 > 病人无当日处方怎么办

病人无当日处方怎么办

最佳回答2022-10-28 15:29:21

长期住院病人每天都需要写处方吗?

长期住院的病人不需要每天写病处方。因为医院都有自己的查房制度,一般一周有两次。

每个医院的查房日期不同,但除非有突发的病情,需要当日处理的,需要临时写处方,否则一般都是想常规赛每个医院的查房日期不同,但除非有突发的病情,需要当日处理的,需要临时写处方,否则一般都是 常规治疗。

住医院打针为什么没有单据处方的 说什么就是什么

你的押金单子一定要收好,因为出院结算必须拿着,也证明钱是你交的,我上个月也刚刚把人给撞了,但是没有你的严重,是颈椎膨出。住院前2天就花了3000多,前期的几天消费是比较高,因为要做一系列的检查,才能确诊,再有就是开周药(一张方子开好多天的药)。

这个也是没有办法的,毕竟给人家撞了,不用急着看单子,毕竟最后都有明细,但是建议你和医生说都用医保内的药品,这样保险公司给承担的多。

如果碰到那种不讲理的患者,就是不出院,那你就说没有钱了,就让他们自己把钱给垫上,这样他们垫一次两次的就该自己想出院了,呵呵。就当是经验之谈吧。

住院部患者口服药品是否一定要逐日开具?

住院部的患者口服药都是医生,前一天就已经开出的,所以一般来说都是一天一天开,所以也是非常正常的。医生开完处方,然后当天晚上就会把明天的药送到护士的地方,并且护士进行核对以后,配对好以后放在指定的地方,第2天要用。

医院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所以逐日开也是很正常的。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制定了药品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1、购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品种的限制: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使用药品名称的要求:(1)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院内制剂:省级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3)药品习惯名称:部公布。 3、处方有效期:(1)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2)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一般用量:(1)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2)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3)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不同情况及剂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用法和用量: (1)门(急)诊一般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7日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量。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常用量,延长需要注明理由。 (2)门(急)诊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为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为1日常用量。 (4)特别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用量,医疗机构使用。

6、处方要求 (1)医师利用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2)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的调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

病人有权向医生索要药方单吗?

医院处方单权到底归谁?不给处方违反法例住在素社的梁伯近两年来一直在广州市海珠区一家大医院看心脏病、取药。每一次医生给他诊断完以后,就会交给他一张根本看不懂的处方单:要么龙飞凤舞,根本看不清写的是什么文字,要么全部是些“ A BCD”之类的代码。

梁伯形容自己看病吃药等于旧时人结婚——盲婚哑嫁有苦说不出,他也从来不敢问医生,谁叫自己不懂医也不懂药呢?有些医院不给病人处方住在东山的小蔡可就没这么好对付了。

他去某三甲医院看病,那医院条件好,医生写处方都用电脑。可医生的处方不是交给他自己带到药房去划价取药,而是直接从医院的局域网上发到了药房里。等小蔡走到药房的时候,药都已经抓好了,药师在他的消炎药上贴了张纸,写着用药方法。小蔡不干了,他问药师要处方,表示自己要依单去朋友开的药房买药。

药师回答他说,医院的处方是电子处方,药房没法打印给他,而且处方权是属于医院的,不能给。小蔡马上说:我出钱看病,处方就是我买的,你们这是侵权!处方权究竟属于谁?这个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严格界定的问题,事实上却与黎民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医院拿出处方十分困难近两个月广州市内连续开了若干家超低价平价大药房,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关注药价问题。

对于不得不看病吃药又囊中不那么富裕的普通百姓来说,为钱包考虑的一个折中选择就是:到医院看病,拿着处方到社会药房去抓药。但很多老百姓有着跟梁伯和小蔡一样的经历:要把处方从医院拿出来还真不那么容易,处方要么是看不懂的文字,要么干脆只有些代号,更有甚者,医生在办公室开了电子处方,从局域网上就直接去了药房,病人根本连处方的影子都没见过……本报记者走访了各方,一问之下才知道,一个小小的处方,有那么多道理是我们都不知道的:原来医院不出处方有错,病人拿处方外出买药也可能违约!处方应该清楚写在病历上中山×院肾内科副主任(应本人要求隐名,以 S代替) S医生承认,医院药价确实偏高,但这是由我国医疗制度所决定的。因为医生看病收费很低,医院要生存,只能以药养医。

但他认为医院从保护利益出发不把完整处方交给病人是不对的。他指出,医院不肯交出处方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恐怕病人持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后万一出事,责任无法说清楚,因为很多病人都将服药后产生不良反应归咎于医生。但 S医生认为,无论引用何种法律来论证,处方权都不属于医院,而是属于病人的。

S医生还告诉消费者,即使不给处方,按照医院管理条例,医生都应该把处方完整地写在病历上,如果不这样做,就是彻底的不负责任,病人可以投诉。住院期间外出买药涉违约消费者持处方到社会药房买药是否就完全正确呢?非也。中山大学法学博士王思鲁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住院期间,持住院处方去社会药房买药,是涉嫌违约的。这是因为,消费者一旦住院,因为住院的一切手续等同于双方约定,在住院这个履约过程中,医院要履行医治责任,病人也要履行接受医治的责任。

住院处方成为双方契约的一部分,因而消费者的住院用药不在医院药房购买,则涉嫌形成毁约。对于处方外流后医疗事故责任的问题,王思鲁也给医院出了个主意:即在处方上注明“在患者自行在外购买假劣药、针剂或没有指定护理的情况下造成医疗事故,经医疗机构鉴定,与院方无关,医院无责任。”不给处方违反法例对于消费者指医院不给处方是侵犯知情权,广州市消委会宣教部主任陈才兴认为病人非专业人士,因而医生没有解释的义务,因而引用此条例比较牵强,但医院不给处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的三条法例。第一,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嫌垄断。

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医院仍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而不给处方而强制消费者在医院药房取药可以被看作是利用处方产生垄断的行为,医院因此而形成不当收入,获得不正当收益。第二,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条例。病人得到医生的看病服务时,已经支付了费用,医生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处方就是一种特殊商品了,其定义不能再是“知识产权”了,其处置权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而且处方一旦不完整,其功能就可能完全改变了。

因此医院不交出完整处方,就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第三,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继续浏览:

上一篇:手机歪头拍照怎么办恢复

下一篇:偏瘫爱哭怎么办视频讲解

推荐问答

最新问答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冀ICP备180131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