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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问题拒不整改怎么办

最佳回答2022-10-30 10:47:08

燃气拒检要承担什么责任

出现火灾的时候,自己承担全部的损失。现在国家为了保护环境禁止使用燃烧没了都已经石城燃气了,但是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非常大的一旦发生燃气的泄漏,如果操作不到就会引发火灾姐姐可能对我们的家庭财产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没想延迟了会找专门的人员定期地进行燃气的检查,但是在检查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家庭拒绝检查燃气,那他们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啊,就比如说发生燃气泄漏之后上传的活塞。

全部的损失是由本家庭来承担的,因为他们在检查燃气的时候不接受检查。

在一个就是嗯,检查燃气可以让我们知道我们使用燃气的方法是不是正确有没有安全性话,这样其实是非常好的,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安全,为什么要拒绝检查呢,我们一定要配合他人的工作。

有的业主不配合维修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燃气怎么办

如果业主阻挠物业维修,影响到其它业主的生存权力迫使物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物业可以报警。

业主阻挠物业维修要视情况的。如果业主阻挠物业维修,影响到其它业主的生存权力迫使物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物业可以报警,请民警协助配合物业开展正常的施工,保证其他业主的正常生存空间。

果业主属于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物业公司可以打电话报警,让警察现场来处理纠纷。如果物业的维修要损害业主的利益,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建议物业强行维修,双方还是要协商好了,这样是最好的。

疫情期间上门检查燃气拒绝可以吗

可以拒绝,但最好不要这样做。每年的某个时候燃气公司都会派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千家万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这也是为了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着想,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每一户家里都会出示燃气公司的相关证件,如检查到漏点就会作记录,督促用户整改,从而杜绝后患。

天然气安检不过关会怎么样

在天然气安检中如果不过关,将会被暂停供气。并且是写入修订案当中的。

根据北京市标准来看,天然气的安全被放在了重中之重。

其中关于天然气修订草案提出,北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在燃气供应方面,修订草案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供应企业不得要求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不得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此外,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修订草案提出,这些严重违法用气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订草案还提出,本市将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配送制度。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配送、安装气瓶,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居民用户选择直接配送方式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样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

同时要求燃气供应企业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及持有气瓶数量、检验周期等情况。

天然气施工不合格怎么办

天然气安装不合格处理方法:1、居民用户带身份证、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开户,煤气公司将在开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强制执行吗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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